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1.4万元/月。朱女士入职几个月后怀孕,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
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住院,5日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通过钉钉发起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将朱女士的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由1.4万降至4000元。此后,又以朱女士在未与管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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