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20)粤民申5786号;(2019)粤03民终33699号;(2019)粤0303民初22489号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超过次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兴与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概要
用人单位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于每月22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其未在该日前支付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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