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劳动者违纪行为未予处理,直接以严重违纪解除违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违纪行为后未予处理,后直接以严重违纪解除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现劳动者违纪行为未予处理,直接以严重违纪解除违法!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5日,吕某入职多喜佳伴纳服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佳伴纳服饰公司”),任沈阳店铺经理岗位。

2020年3月3日,多喜佳伴纳服饰公司对吕某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根据2019年12月17日,12月26日及12月28日沈阳万象城杜嘉班纳店铺的所有视频监控显示,您这三天没有在店铺出现过,与您12月考勤卡上的打卡记录(12月17日8:36-18:03;12月26日8:42-18:00;12月28日8:53-18:04)不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二级违纪的范例第一条:涂改、伪造及篡改本人或他人的出勤记录,故意滥用考勤卡,例如代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属违纪三次,缺勤三天,……公司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解除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您的工资公司将支付至解除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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