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审批制度是否能对抗员工加班诉求

有些行业想要避免加班成本的支出或避免劳动者滥用权利无端制造加班碰瓷加班费的情况发生,便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加班需要提前申请并得到审批,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对抗劳动者的加班诉求呢?

加班审批制度是否能对抗员工加班诉求

加班,顾名思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受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工作的部分。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为满足各类公司适应发展经营的需求,员工的加班可谓是正常现象,几乎大部分公司都存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要求劳动者自愿加班工作的情况。对于加班的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加班费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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