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期满未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本案中,劳动者以第二次合同期满未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一审二审对此裁决为何不同?

第二次合同期满未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案情摘要

齐某于2007年11月10日入职保威公司,12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三年,即2007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

2010年12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六年,即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岗位导购。双方确认,齐某应从2016年11月10日起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齐某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

齐某于2021年1月7日向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自2016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我签订无固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我2020年11月工资……本人现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保威公司于1月8日收到通知书,于1月11日向齐某回函,载明“我司收到你解除通知书,作出如下回复:1.对你所发送解约通知书,我司同意解除与齐某劳动关系,但不构成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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