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原告对《辞职申请书》上本人签字不持异议,该《辞职申请书》载明“本人自愿提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自辞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系因受到被告的胁迫或欺骗,故《辞职申请书》上原告的签字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入职被告处。双方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的岗位为客发项目经理,月基本工资7500元。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及佣金提成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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