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录像证据的实务认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公证书视频画面流畅自然,不存在摆拍、剪辑、智能换脸的痕迹,员工虽称可能存在修改,但未提交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该院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采纳。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录像证据的实务认定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公证书视频画面流畅自然,不存在摆拍、剪辑、智能换脸的痕迹,员工虽称可能存在修改,但未提交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该院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视频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采纳。员工虽主张上述视频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但其未能就正常上班时间内频繁出现在第三方公司办公地址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员工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胡某与杉川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结构,每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7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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