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未去指定医院复诊被认定旷工,是否被支持?

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本案中,劳动者在休病假后,继续申请病假,公司依据考勤制度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劳动者以路途遥远及在哺乳期为由未复查,公司能否以此认定为旷工?

哺乳期员工未去指定医院复诊被认定旷工,是否被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在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休病假后,继续申请病假,公司依据考勤制度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劳动者以路途遥远及在哺乳期为由未复查,劳动者该理由不具有正当性,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病假。此后,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要求返岗而未返岗,公司以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规定制度。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1日,杨某与天津某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岗位为售后,工作地点为天津市。

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12月9日,杨某休产假。杨某在12月7日至12月20日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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