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十一)

本文中,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涉及的用工管理及司法实务要点问题系统梳理并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十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和解是解决劳动争议最重要的方式,无论是否有司法机构或政府部门介入,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且特系真实意思表示,都应当尊重。司法解释这条规定就是尊重协商一致“帝王原则”的体现。

2021年8月,人社部与最高院联合发布了十个加班纠纷典型案例,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相关判例的观点值得重视,毕竟是劳动争议仲裁最高机构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的案例,至少在一些问题上可以理解为双方达成了裁判共识,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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