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做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各地为解决实务纠纷,形成了不同的地方标准和裁判口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否约定?具体可包括哪些工资结构内容?绩效、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一系列问题因各地标准不一,往往造成大家的困惑和混乱。
本文尝试结合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直辖市)等重点区域法规文件及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北京市
相关法规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
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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