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事故,为什么获得了3份赔偿?

实务中,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兼得?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工伤赔偿与商业保险金能否兼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个工伤事故,为什么获得了3份赔偿?

一个工伤赔偿案件,反映了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以下几个问题:

1、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2、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工伤赔偿与商业保险金能否兼得?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应当降低?

前面三个问题,基本都有定论,工伤赔偿、第三人侵权赔偿、商业保险金三者可以兼得;超龄人员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第4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计算依据不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因超龄而降低;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参照人损司法解释规定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标准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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