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超出员工授权范围所得的信息作为证据,证据是否合法?

本案中,员工虽同意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其手机,但并未同意查看全部内容,更未同意导出其中信息。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允许获取其私人微信对话记录,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因此取得的微信对话记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将超出员工授权范围所得的信息作为证据,证据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虽同意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其手机,但并未同意查看全部内容,更未同意导出其手机中信息。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允许获取其私人微信对话记录,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因此取得的微信对话记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简介

刘某在搜狐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算。

2014年11月1日,搜狐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在职期间,任职高级主管(产品),月工资自2019年1月起由原23000元调整为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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