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虽同意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其手机,但并未同意查看全部内容,更未同意导出其手机中信息。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允许获取其私人微信对话记录,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因此取得的微信对话记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简介
刘某在搜狐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算。
2014年11月1日,搜狐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在职期间,任职高级主管(产品),月工资自2019年1月起由原23000元调整为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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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虽同意公司工作人员查看其手机,但并未同意查看全部内容,更未同意导出其手机中信息。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允许获取其私人微信对话记录,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因此取得的微信对话记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简介
刘某在搜狐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算。
2014年11月1日,搜狐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在职期间,任职高级主管(产品),月工资自2019年1月起由原23000元调整为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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