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丽萍于2014年12月到格莱公司工作。双方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
2021年3月8日,周丽萍以格莱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致使本人合法权利遭受严重损害为由,向格莱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格莱公司于2021年3月9日签收该邮件。
周丽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格莱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对周丽萍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付。周丽萍不服,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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