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降薪为何法院不支持被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单方面降薪为何法院不支持被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被告王某入职原告天津某科技公司处,职务为人事行政经理,月工资6000元,天津某科技公司处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王某上个月工资,2020年12月份起天津某科技公司处按照2050元标准为王某发放11月份、12月份、2021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工资,王某此前实发月工资(扣除保险公积金)数额为5505元,2021年4月工资未发放。根据银行流水以及天津某科技公司统计的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3月天津某科技公司全体员工工资发放流水,自2020年11月开始,所有员工均按照2050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非仅针对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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