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建立社保关系,却以其关联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推定其有过错。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邵某入职天津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天津某商贸公司主张邵某实际工作地及生活地均为北京市,而天津某商贸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客观上无法直接在北京市为邵某缴纳社保。考虑到邵某实际在北京市生活和工作,天津某商贸公司在取得邵某的同意后,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邵某缴纳了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
2020年1月,天津某商贸公司委托关联公司北京某服饰公司为邵某缴纳社保直至其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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