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自愿,可以缩短哺乳期吗?

本案中,女职工以自身不具备哺乳条件、哺乳期情形消失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公司告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系个人原因离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女职工如自愿,可以缩短哺乳期吗?

女职工自愿,可以缩短哺乳期吗?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9月18日入职上海盖保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月工资税前37000元(超过社平工资3倍),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3月16日,陈某生育一子。2020年9月8日,公司向陈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09月30日到期,因陈某处于女职工“三期”,故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21年3月15日且公司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若陈某在2021年3月15日前主动离职将无法获得法定经济补偿金。

2020年12月12日,陈某向公司寄送《情况说明》,告知公司她将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哺乳鉴于哺乳期情形消失,故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时终止,鉴于公司已明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前结算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办理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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