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博弈被误解为阶级斗争——《劳动合同法》的台前幕后第十八章(续五)

在一部分劳动法学研究者的字典中,“劳资博弈”指的是劳资阶级斗争。“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

第十八章 有没有劳资博弈

四、劳资博弈还是部门利益博弈

五、劳资博弈被误解为阶级斗争

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是旨在将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努力,是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到主动参与制定者的觉醒,是从无序争利到有序博弈的进步。[1]作为国内最早研究利益集团的学者之一,社科院亚太研究所副所长张宇燕认为,在西方政治学文献中“利益集团”(InterestGroup)一词本身毫无贬义,它对民主政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因为只有当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利益表达而使自己的要求得以反映时,政府才能从中获得大量可供决策参考的信息,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当政府为利益集团所包围时,政府的行政权力会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影响,从而构成对政府活动的监督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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