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王某入职领途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途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
在2018年12月28日中午,领途教育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通知书。
后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领途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工资差额,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王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公司与我约定两次试用期,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我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但因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因此公司延长3个月试用期,王某对此明确认可,且总计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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