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发放了,单位能否要求返还产假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又将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发放至劳动者,后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生育津贴,能否获法院支持?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发放了,单位能否要求返还产假工资?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北海市银海区环境卫生保洁站(简称银海环卫站)与傅某签订《劳动合同》。

傅某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同年12月3日,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向银海环卫站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

2016年1月11日,银海环卫站通过银行转账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傅某银行账户。傅某产假期间,银海环卫站均按应发1600元,实发1354元的标准向傅某支付工资,该标准与傅某产假前一个月的工资一致。

2016年4月18日,傅某向银海环卫站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银海环卫站同意。

后银海环卫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傅某返还生育津贴,该院支持其诉求后,傅某不服,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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