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并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以及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系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职务为司机。
2018年11月7日,刘某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2019年7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9年9月2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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