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检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实务案例
(2017)苏01民终9253号
原告戴某与被告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戴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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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实务案例
(2017)苏01民终9253号
原告戴某与被告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戴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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