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绩效差”为由调岗降薪获法院支持!

实务中,用人单位常常会依据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等作相应变动。本案中法院仅是认同了用人单位在有依据的前提下可以对绩效差的员工调岗调薪,并未认同用人单位可末位淘汰。

公司以“绩效差”为由调岗降薪获法院支持!

法条检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实务案例

(2017)苏01民终9253号

原告戴某与被告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戴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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