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流产假后拒绝出差被解雇,法院如何认定?

本案中,员工流产假后拒绝出差被用人单位解雇,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

员工流产假后拒绝出差被解雇,法院如何认定?

案号:(2021)京01民终8826号

基本事实

苏某是甲公司员工,任职前端工程师。

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地点第3.1款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苏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但乙方同意根据其岗位和甲方(甲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接受甲方安排的国外或国内其他省市的短期或长期出差工作,乙方听从甲方关于出差地点,时间、期限、任务等与工作相关的一切安排事宜。出差期间的补助标准、差旅标准等参照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乙方无异议。”

第十三条第13.4款载明“为避免双方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存在异议,甲乙双方经协商,特别对以下情形予以确认。乙方同意,当以下情形发生时,视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法与之解除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当上述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3.4.6……拒不服从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经劝导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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