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用的约定工时制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到底要不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用的约定工时制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后两者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较特殊,多了一道行政审批手续。正如《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显而易见,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否则很可能直接按照标准工时来认定用工,那随之而来的各种加班工资就会迎头赶上成为争议焦点。笔者近期处理一份有意思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直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考勤要求,认定劳动者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使劳动合同里约定了标准工时,即使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并未得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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