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申请后单位未在合理时间内批准,辞职申请作废!

本案中,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两个月后,单位表示同意并发出离职通知,法院认为,离职申请已作废,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递交辞职申请后单位未在合理时间内批准,辞职申请作废!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4日,尚某入职深圳微企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微企宝公司)。

2018年10月25日,尚某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

2019年1月2日,微企宝公司向尚某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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