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部分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未提起部分法院是否要审理?

实务中,当事人仅对部分裁决事项提起诉讼,对部分事项未提起诉讼。因仲裁裁决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未提起诉讼部分的裁决事项将无法申请法院执行。该如何解决呢?

仅对部分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未提起部分法院是否要审理?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有很多申请事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仅对裁决的部分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部分事项未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以上规定,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因整个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未提起诉讼部分的裁决事项将无法申请法院执行。

本文摘录案例中,仲裁裁决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当事人仅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起诉讼,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提起诉讼。

如果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加处理,因仲裁裁决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将无法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将无法获得保障。那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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