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五险一金”纠纷裁判规则13则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本文汇编整理相关裁判规则13条,供读者参考借鉴。

涉“五险一金”纠纷裁判规则13则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本文汇编整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借鉴:

01、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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