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当然适用下属公司?

实践中,企业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直接适用于集团内部全部关联公司,而由于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在法律上均为独立的法人,因此这种适用需要法定的民主程序的转化,才能予以适用。

“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当然适用下属公司?

法条检索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三节“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 (3)”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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