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成本,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弥补措施,调整违法
案号:(2021)津02民终1744号
案件事实
杨某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YZ公司,维序员,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20.51元,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17日,YZ公司通知杨某调动工作岗位,由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的XX项目岗位调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项目。杨某未同意该次调岗并未按通知执行。
2020年4月22日,YZ公司向杨某下达员工返岗通知书,4月28日,YZ公司以杨某擅自旷工为由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4月29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YZ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100元,同时驳回了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结果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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