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赵艺与云英公司签有期限为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艺仍在云英公司处工作。
赵艺、云英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云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艺支付工资至2020年5月。
2019年12月7日,赵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云英公司处工作,云艺公司未发终止通知。鉴于赵艺是外地户籍,在上海缴纳社保不满15年,无法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赵艺请求公司继续帮忙代缴社保。
2020年8月,云英公司因搬迁问题与赵艺进行协商。
2020年8月31日,赵艺口头向云英公司告知“我没法去”,向云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赵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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