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8日,北京某公司向程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其公司经营规模缩小、订单萎缩、效益下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亦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
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效益不好系固有经营风险,且公司并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案情简介
程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8日,北京某公司向程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其公司经营规模缩小、订单萎缩、效益下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亦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
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效益不好系固有经营风险,且公司并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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