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2017年6月以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重庆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等六部门先后6次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就40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达成一定的共识。
专题座谈会纪要(一)
2017年6月5日,由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人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首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高法院召开。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把握
按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在每支付周期届满时支付,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该支付周期支付的,可在该支付周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最晚不得晚于下一支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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