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仅服务但不入职其他企业,如何证明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离职后不得到具有竞争业务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代理、合作或劳务,并不仅局限于与竞争关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若前员工仅服务但不入职其他企业,如何证明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前员工仅服务但不入职其他企业,如何证明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要点

喜利得北分公司为了证明高济宁入职了洛克工业公司并且从事竞争业务,对微信号为×××的朋友圈进行了公证。微信朋友圈内容有高济宁的个人自拍照片、核酸检测报告,同时还发布有推销洛克工业公司产品的内容。喜利得北分公司通过律师取证方式与微信号为×××进行聊天,该微信发送了产品推销的内容,并称刚从喜利得离职等,喜利得北分公司亦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公证。高济宁否认手机号码13×××XXXXXXXX是其所有,也不认可该号码注册的微信是其所用。但是从微信的内容及仲裁联系手机号码13×××XXXXXXXX的结果可以确认高济宁在实际使用上述手机号和微信号。作为用人单位在取证方面已经穷尽其手段,其也无能力再对手机号与高济宁的实际关系进行举证,但是通过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高济宁在为洛克工业公司提供服务,并且服务内容明显与喜利得北分公司存在竞争。高济宁提供了其离职后入职了与喜利得北分公司无关的万邦公司的工资、社保、考勤等证据,但是其与万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直接否定其同时可以为洛克工业公司服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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