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实务中,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因工伤诊疗目录、药品等范围有限,导致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那么,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
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人认为,认定为工伤即表明职工是在为用人单位在工作,用人单位是职工工作成果的受益者,本着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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