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以劳动合同的附件向劳动者送达合法有效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向劳动者送达,依法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依制度解除属于合法。

规章制度以劳动合同的附件向劳动者送达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湖北华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与沈某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为销售业务工作。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

2019年2月1日沈某因费用报销一事与华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沈某以华特公司停用OA系统、未发放提成工资为由再未上班。

2019年2月22日华特公司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2019年10月21日沈某以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华特公司及沈某均不服,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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