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员工原岗位撤销,员工确认《境内同仁异动申请表》签名的真实性,该申请表明确了员工原工作单位及调整后工作单位;员工对其主张调整后用人单位未对其安排工作岗位与其陈述不知新岗位位置存在不合理性。员工每日到原打卡地点履行打卡后,即到厂区外自家车内待着,未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视为旷工行为。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2年12月入职康师傅公司,岗位为司机,2018年5月1日双方签订自2018年5月1日始的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职员,采用标准工时制度,工资为不低于员工所在地最低工资,组成为本薪+浮动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