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数次向公司多人群发电子邮件,对多名领导及同事进行贬义评价,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就业规则》明确约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故意扰乱公司秩序情形的,因煽动性言行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将予以立即解雇。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某,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铁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6号长富宫中心办公楼5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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