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对解除均存在过错,法院如何裁定?

在实践中,如果某一违纪行为不严重,用人单位应当先依据规章制度出具处罚通知,通过累计处罚单的方式增强事后解除行为的合理性。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劳动者呢?

劳资双方对解除均存在过错,法院如何裁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蒋某与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19年3月15日,蒋某前往赫基公司供应商行健公司抽查产品质量,当晚20:00时许,行健公司用滴滴出行交通车将蒋某从东莞市送回番禺。

2019年4月12日,赫基公司向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蒋某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赫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蒋某不服,诉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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