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有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本案中,单位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岗位培训,培训内容系一般劳动者的岗前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其培训费用亦非针对劳动者个人的特定培训而产生的费用支出,故要求劳动者承担整体培训费用缺乏事实依据。

入职有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案情简介

胡某系甲银行于2015年招聘的新入职员工。

2015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甲银行开始了对新入职员工的集体培训,组织胡某等新入职人员进行两周的军训及一个半月的入职培训。其间,双方签署《甲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甲银行安排胡某等新入职员工到分行轮岗培训。胡某被安排到某分行先后在柜台及业务管理部门轮岗实习工作。培训期间,甲银行按月发放了胡某工资,并负担了该培训项目的全部费用。

2016年8月4日,胡某被分配到机构金融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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