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系甲银行于2015年招聘的新入职员工。
2015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甲银行开始了对新入职员工的集体培训,组织胡某等新入职人员进行两周的军训及一个半月的入职培训。其间,双方签署《甲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甲银行安排胡某等新入职员工到分行轮岗培训。胡某被安排到某分行先后在柜台及业务管理部门轮岗实习工作。培训期间,甲银行按月发放了胡某工资,并负担了该培训项目的全部费用。
2016年8月4日,胡某被分配到机构金融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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