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正常结算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这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择日”再选择到期终止“原合同”,是否是合法终止?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笔者搜寻了近一年北上广深津江浙等地将近百份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小小疑问关联的法律争议焦点还不少。笔者现为大家以问答的形式整理如下,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希望能够在实操中给大家带去一点帮助。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后续是否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一份跟之原合同相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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