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据报道,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审查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严格审查个人信用状况,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由受委托贷款银行依据本通知对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将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连同贷款档案资料一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面告知借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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