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相关协议,协议的内容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合法有效。但《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达成的协议撤销。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在基础理论上可以适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有相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同时,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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