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劳动者能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实务中,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会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吗?本案中,劳动者以公司超范围经营为由进行抗辩,能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劳动者能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案情简介

张某2013年8月4日入职光顿公司,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期限2年,补偿金6000元/月,张某违反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15年9月张某离职。公司按月支付张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坚强公司2013年5月17日成立,后变更为与胜公司,张某历任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年9月张某退出与胜公司股权,并不再作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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