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冲动辞职欲撤回,公司能否不接受?

对于劳动者的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那么,员工冲动辞职欲撤回,公司能否不接受?

员工冲动辞职欲撤回,公司能否不接受?

案例简介:

2008年10月8日,方某入职苏州Z银行,方某离职前工作地点为新区Z银行,任中小企业部客户经理。

2019年1月11日晚,方某与其直线经理赵某因为客户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

2019年1月14日上午,方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直线经理赵某发送了离职报告邮件。

2019年1月22日,方某直线经理赵某回复方某邮件,内容载明:请尽职尽责与同事做好相应客户的交接。

2019年1月24日,赵某再次发邮件给方某,要求其做好相关客户交接工作。

2019年1月24日晚21:27,方某向其直线经理赵某发出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内容载明:至今尚未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对于电子邮件现在提出撤回,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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