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29日,据报道,吉林高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其中对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有关劳动人事关系认定、社会保险、工时及劳动报酬、时效等问题作出解答。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一、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