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1993年9月,康*进入**公司工作,岗位先后为行车工和门岗。
2017年4月22日,康*以强制性脊柱炎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予以批准,请假期间至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2日起,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办理请假手续。
2017年10月13日,**公司通知康*上班,康*以门岗上班时间太长,要求重新安排岗位未获准许,康*未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班。
2017年11月1日,**公司因旷工与康*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康*邮寄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
案件事实
1993年9月,康*进入**公司工作,岗位先后为行车工和门岗。
2017年4月22日,康*以强制性脊柱炎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予以批准,请假期间至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2日起,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办理请假手续。
2017年10月13日,**公司通知康*上班,康*以门岗上班时间太长,要求重新安排岗位未获准许,康*未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班。
2017年11月1日,**公司因旷工与康*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康*邮寄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或
成为VIP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