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实务中,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居多,因为是支付金钱,在执行上不存在问题。选择继续履行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即使判决继续履行,事实上能否履行,以及是否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引发更多的诉讼,都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按照法条的描述,在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应当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究竟以什么标准去判断能否继续履行,各地的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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