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企业面临停工停产、人员安置问题,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首先安排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提示有待进一步的检查,所以我们需要给劳动者更长的时间进行进一步的职业健康检查。另一方面,虽然劳动者没有出现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形,但是企业确实陷入了停工停产,因此会后续向全体员工发放待岗工资。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向等待职业病诊断(鉴定)员工支付工资的问题。在本次事件背景下,我们面临的问题是,选择一:按照劳动者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选择二:按照停工停产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下我们将借此阐述对于员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工资待遇支付问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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