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8日,陈某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A公司未予答复。
2016年3月25日,陈某向A公司请求撤回离职申请。
2016年4月7日,陈某后未再出勤。后陈某请求A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和安排岗位,A公司未予同意并于2016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申请离职于2016年4月8日解除。后陈某经过仲裁程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30日内请求撤销离职申请,该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A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A公司辩称陈某已经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提出离职30日后即2016年4月7日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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