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不合理,劳动者能否获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动者所在岗位部门并入到其他部门,原有工作内容并入内勤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整至与原工作内容相似的岗位,但用人单位将其调整至与原工作内容相差很大的客户经理岗位,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不合理,劳动者能否获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涉及到工作岗位调整的问题。原则上来说,工作岗位的调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经营和用工自由权的需要,也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想要获得经济补偿,应该如何操作呢?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想获得经济补偿,解除理由非常重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解除情形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整工作岗位,即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反,强行调整,可以视为不提供原岗位的劳动条件。此时,劳动者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拒绝,并且以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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