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2021年10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通过)
一、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2021年10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通过)
一、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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